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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為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疑義

浙江省政府電請解釋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前任應行賠償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依前揭條文規定應賠償之款項本得照原額以法幣給付之但給付時之幣值較之當時低落過甚者得酌令增加賠償額數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1/2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4/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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