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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為公務員交代條例適用疑義

湖南省政府電請解釋公務員交代條例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鄉鎮保長之交代不適用公務員交代條例之規定又公務員交代條例第十條所謂查封其財產抵償無從解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仍須得有判決等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司法機關為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1/04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居正;王東原;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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