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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疑義

福建省政府電請釋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主管長官將其所屬職員免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惟薦任職以下公務員之記過或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自屬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9/06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劉建緒;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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