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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前揭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指前任應將施政方案工作計劃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向後任交代與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前任主管長官移交時應編製政績交代比較表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9/2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張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1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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