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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田賦糧食管理處為公務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一款疑義

福建田賦糧管理處電請釋示褫奪公權者是否期滿後亦不得任為公務員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公務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褫奪公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係指在褫奪公權期內而言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2/17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1/1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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