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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可否兼執醫務疑義

行政院咨轉衛生署等請解釋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可否兼執醫務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7/25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10/0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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