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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懲會為解釋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疑義

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呈請解釋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有關非常時期公務員因案奉准停職經判決無罪准予復職時應補發停職期內之俸給又公務員對於前項俸給請求權不發生消滅時效問題暨在軍法審訊被覊押停止職務之公懲法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10/0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居正;覃振;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3/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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