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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關於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發生疑義

行政院咨請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發生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前揭公務員兼任醫師或藥劑師業務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雖應予以懲處而其加入醫師或藥劑師公會之資格仍不因此而受影響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10/20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蔣中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12/0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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