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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適用疑義

行政院咨請解釋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前揭條文第三項所定之補給停職期內俸給應以許其復職為先決要件某公務員因案經停職並送交軍法審判無罪其停職未經復職自不發生補給停職期內俸給之問題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5/3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蔣中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9/2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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