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衛生院電請解釋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收受稿等是否為公務員經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湖南省政府案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刋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