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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公務員兼任公私廠礦經理等職是否經商行為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公務員兼任公私廠礦經理等職是否經商行為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鑛業工業均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公務員兼任私營鐮場或工廠經理董事長或相同職務並不違反同條項之規定惟此等職務為同法第十四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仍不得兼任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2/1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蔣中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5/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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