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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請解釋各省參議員等是否為懲戒法上公務員疑義

監察院咨轉兩廣監使{#劉侯武#}請解釋各省縣參議員等如違失是否依照公務員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各省臨時參議會參議員依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暨修正公懲會組織法所載被付懲戒之公務員以委任或薦任職以上為限之條件不合即不得認為公懲法上之公務員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07/2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于右任;葉在均;李茇;劉侯武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1/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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