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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高院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經其主管長官逕行免職者是否不得充當律師疑義

廣西高院呈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經其主管長官逕行免職者是否不得充當律師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前揭公務員僅由主管長官逕行免職而未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法定懲戒程序之免職處分不在該律師法第二條所載免職懲戒處分之列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1/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居正;申守真;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3/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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