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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釋各省市縣政府對於行政處分扣押物之物品在未經最終不得遽行提獎等疑義

行政院函轉請解釋各省市縣政府對於行政處分所扣押物品在未經最終不得遽行提獎等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縣市政府以行政處分將扣押之物品變賣後經訴願決定撤銷者如具民法第一八六條侵權行為要件雖其賣得價金已撥充公共建築之用亦應由縣市長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2/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6/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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