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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釋訴願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疑義

行政院咨轉地政署請解釋訴願法第六條第二項與第八條第二項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提起再訴願須對於訴願決定為之受理訴願之官署就訴願為決定不依法作成決定書而以批示命令行之者人民提起再訴願時依該院院字第三四○號解釋辦理又訴願未決定即無從提起再訴願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5/1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6/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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