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內政部公函為解釋違警罰法中關於告訴告發範圍疑義

內政部函轉廣西宜山警察局請解釋違警罰法中關於告訴告發範圍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違警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告訴與發現告發或自首同為從事偵訊之原因並非處罰條件與刑法上告訴乃論之規定無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0/24
  • 相關地點
    廣西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周鍾嶽;李茇;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2/03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