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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請解釋廣西省興安縣道冠鄉石坑一村國民學校為與黃金橋村因校產爭執提起再訴願是否逾越法定時效疑義

教育部函轉請解釋廣西省興安縣道冠鄉石坑一村國民學校為與黃金橋村因校產爭執提起再訴願是否逾越法定時效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人民對於官署處分於訴願期限內向原處分官署聲明異議者有遵守期限之效力業經該院字第一四一五號解釋在案等不服訴願決定於決定書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決定官署提起再訴願自亦有遵守期限之效力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7/0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9/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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