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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違反姓名使用條例應由何機關執行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違反姓名使用條例應由何機關執行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姓名使用限制條例第四至第六條規定徒刑拘役罰金均係刑罰觸犯各該條之罪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3/03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周鍾嶽;孔祥熙;熊斌;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4/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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