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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請解釋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於縣司法處僅置審判官乙員可否由其裁定疑義

湖南高院電轉請解釋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於縣司法處僅置審判官乙員可否由其裁定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第二項裁定得由執行推事為之業經該院字第二○○○號解釋在案縣司法處辦理執行事務之審判官亦得為此項裁定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08/14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 相關人員
    居正;陳長簇;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11/1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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