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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為持有「氣仿」「無水」是否犯罪疑義

四川高院電轉梁山縣司法處請解釋持有「氣仿」「無水」「安替比林」「新咖啡」是否犯罪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氣仿」等既非禁烟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舉烟毒物如單純持有無配製毒品之確証自不構成該條例第二條之未遂罪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5/27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其他
  • 相關人員
    居正;蘇兆祥;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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