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委員會函轉浙江全省保安司令{#黃紹竑#}請解釋逃亡案件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軍人在戰時犯逃亡罪或携帶重要軍用品逃亡罪不問有無夥黨亦無分首謀餘眾均應優先適用修正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斷而排斥陸海空軍刑法上相當之法條之優先適用不以逃亡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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