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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對於冒頂學籍行為應適用何項法條論處疑義

軍事委員會函轉軍訓部請解釋對於冒頂學籍行為應適用何項法條論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冒充或頂替軍事學校畢業生應依刑法第二一四條、第二一六條、第二一二條規定文書等罪論處凡牽連各罪均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2/1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其他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3/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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