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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處理敵偽產業適用法律疑義

行政院咨轉司法行政部請解釋敵偽產業處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謂日方包含日僑與其團體不以日本政府為限又強迫接收指以強暴行為侵奪占有而言又敵偽出資購產業經敵偽產業處理機關接收後之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1/1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敵產處置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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