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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示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五條適用疑義

行政院函轉司法行政部請解釋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五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函復示原呈為{#羅集誼#}於太平洋戰事發生後曾在港參與敵偽組織依前揭條文規定仍應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與任用為公務員則該員充任遠東國際法庭中國代表秘書一職與上開規定未合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7/0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漢奸與戰俘
  • 相關人員
    宋子文;謝冠生;居正;夏勤;羅集誼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9/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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