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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檢處請變更院解字第三三一三號解釋一案

上海高院檢察處電請變更院解字第三三一三號解釋在華臺人於抗戰期內有觸犯懲治漢奸條例之罪嫌者可否以漢奸論罪疑義案及司法院電復查漢奸罪主體固不以有中國國籍人民為限等情依前揭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尚可適用中國刑事法規處罰並無窒礙案院釋字自未便予以變更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1/12
  • 相關地點
    上海;臺灣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漢奸與戰俘
  • 相關人員
    林勤;杜保祺;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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