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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為充任偽婦女會長副會長祕書而無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之犯罪行為者能否論罪

廣東鬱南地方法院電請解釋充任偽婦女會正副會長祕書而無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與第三條之犯罪行為者能否論罪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廣東高院僅在淪陷區域內充任偽婦女會正副會長祕書無前揭條文所稱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非本國或人民之行為者自不得以漢奸罪論處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2/28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漢奸與戰俘
  • 相關人員
    居正;劉軍冠;夏勤;史延程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8/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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