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浙江省保安司令部為處理漢奸案件條例適用疑義

浙江省保安司令部電請解釋處理漢奸案件條例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業經辭職照准或被撤職之軍人除已任官者外即不復為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原屬軍人但逃亡後尚未喪失軍人身分者如復任偽軍職仍應依該條例規定受軍法審判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5/1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漢奸與戰俘
  • 相關人員
    居正;竺鳴濤;沈鴻烈;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2/22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