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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脫離軍籍之時間疑義

國防部電轉請解釋脫離軍籍之時間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兩款規定過三日或六日係指其逃亡期間已否超過七十二或一四四小時為區別犯罪既遂未遂之標準與該士兵逃亡後是否仍具有軍人身份無關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8/0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2/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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