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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為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軍人犯罪發覺時期疑義

湖南高院呈轉請解釋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軍人犯罪發覺時期以何種為標準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所謂「發覺」係指有權偵訊公務員犯罪機關知悉其犯罪事實和犯人而言不以已經告訴告發或檢察官開始偵查者為限案舉之例除別無情形可認為已發覺者外應以告發文件送達於法院檢官時為其發覺之時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3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余覺;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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