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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出徵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之「出徵」二字疑義

行政院咨轉司法行政部請解釋出徵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之「出徵」二字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前揭條例各條所稱之「出征期內」係指「出征抗敵期內」而言抗敵戰事結束後縱令繼續服役亦不復為同條例所稱之出征期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9/0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10/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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