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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委員會代電為解釋重要軍用物品及軍法機關因案羈押普通人民疑義

航空委員會電請解釋重要軍用物品與軍法機關因案羈押普通人民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軍用被服應認為軍用物品但不屬於戰時軍律所稱其他重要軍用品、無權逮捕普通人民之軍法機關對於已受理之戰時軍律第十六條或其他法條所列之非軍人案件與仍歸軍法審判之煙毒案件特種刑事案件等法律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1/1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5/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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