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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攜帶重要物品應如何處斷疑義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請解釋軍人竊取他人或攜帶自己符號証章臂章逃亡等重要物品應如何處斷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處斷暨修正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3/2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4/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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