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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請解釋修正優待出徵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發生疑義

湖南高院呈轉請解釋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發生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七二條明定由父母代訂者當然無效無待於解除女子以其與出征抗敵軍人之婚約係由父母代為訂定為由提起確認婚約不成立之訴者不在前揭條文禁止之列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6/03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陳長簇;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8/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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