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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戰時軍律第十八條疑義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請解釋戰時軍律第十八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軍用馱馬不包括於前揭條文所謂軍用舟車內部隊甲以軍用馱馬供私人使用圖利如其馱馬之使用係屬主管或監督事務應適用懲治貪汚暫行條例第三條處斷暨同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1/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3/0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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