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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解釋優待出徵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疑義

司法行政部呈轉請解釋優待出徵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例文規定出徵抗敵軍人在服役期內其妻無論持何理由不得離婚故不適用民法第一○五二條、民訴法第二四九條規定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11/1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謝冠生;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12/0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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