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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變更貴院院字第二二二三號解釋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請變更院字第二二二三號解釋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三條所稱軍實指充實軍用上之一切物品關於浮報或冒領薪餉等經費自不包括在內應分別適用懲治貪汚暫行條例第三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處斷至改發代金自行採購與實物無異倘有浮報等情自應成立該軍律第十三條之罪前揭院釋字毋庸予以變更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1/0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7/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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