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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執行軍事司法警察勤務時各地方政府不明職權請通知乙案

軍事委員會函轉請解釋憲兵官長於執行職務時對於被告能否傳喚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憲兵官長執行軍事檢察職務因偵查軍司法案件認有傳喚被告之必要時依現行法令雖無簽發傳票之權但得請求被告直接長官命其到案受訊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1/0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3/0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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