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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委員會請解釋軍人犯兼職兼薪如何處斷疑義

航空委員會電請解釋普通公務員與軍人犯兼職兼薪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前揭國防最高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決議公務員兼職不得兼薪違者除追繳外應分別依懲治貪汚暫行條例第三條、刑法第三十一條暨第三三九條詐欺罪等處斷軍人犯之者亦適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1/13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3/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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