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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不盡保管之責遺失庫存交通通信器材應如何論處疑義

軍政部函轉請解釋不盡保管之責遺失庫存交通通信器材應如何論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軍事機關設置之交通器材庫其所存儲交通通信器材自係修正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重要軍用物品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7/1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何應欽;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8/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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