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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函請變更院字第二九八號解釋乙案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請解釋院字第二九八號解釋陸海空軍刑法逃亡章應否變更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軍人在戒嚴地域擕帶兵器馬匹或其他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者既無過三日之規定不問就獲在何日均應依該條款處斷院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應予變更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5/0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法與軍事審判
  • 相關人員
    居正;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8/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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