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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軍事機關職員均應視為軍人請將院解字第三三四三號解釋賜予變更

國防部電轉請解釋軍事機關職員均應視為軍人請將院解字第三三四三號解釋賜予變更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見院解字第三七二八號解釋省保安司令部之組織既為陸軍系統下之官署自包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一條所稱部隊其在該部服勤人員依同法應認有軍人身份院解字第三三四三號解釋與此有異者應予變更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4/0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人與軍屬身分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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