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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教練員及保書記是否有軍人或公務員身分疑義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轉請解釋教練員及保書記是否有軍人或公務員身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縣國民兵團所委之鄉隊部教練員非縣市國民兵團各級幹部規定人員即不能視同軍人但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至保書記亦屬刑法上公務員其同犯勒索罪依懲治貪汚暫行條例規定應由軍法機關審判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11/1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軍人與軍屬身分
  • 相關人員
    黃紹竑;俞濟民;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3/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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