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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為解釋防空哨哨長犯普通刑法罪應由何機關審判

安徽高院電轉石埭縣長請解釋省保安司令部派駐各縣防空監視哨哨長犯普通刑法罪應由何機關審判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哨長在編制內者應認為有軍人身分其在抗戰期內犯普通刑罪應暫依陸海空軍審判判法第一條由軍法會審審判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4/06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審判與管轄權
  • 相關人員
    居正;盛世弼;夏勤;廖江南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10/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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