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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省保安司令電請核示保人未能將被保人交案應如何辦理由

浙江全省保安司令電請核示保人未能將被保人交案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復示前揭情形該保人具保時亦非有意便利脫逃則其僅未盡交案責任法無處罰明文自難令負刑事罪責被保人即被告逃匿不到除法律有規定外按照刑訴法第二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審判自應依法通緝俟緝獲再依法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4/10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黃紹竑;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4/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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