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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請解釋刑事訴訟程序疑義

山東高院呈轉濟陽司法處請解釋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於告訴自訴有誤寫是否受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凡縣司法處所收受刑事案件如係不得自訴而被害人誤用自訴字樣者其意思既祇求受理又經兼檢察事務之縣長移片送審自應依法為之審判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4/3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吳貞纘;胡績;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2/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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