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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高院請解釋刑訴法第三十條疑義

廣西高院電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辯護人之選任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依前揭條文規定選任辯護人應於每審級為之經過一審級其選任效力即不復存在等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6/09/18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朱朝森;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7/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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