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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縣參議會為刑事訴訟程序疑義

福建省永安縣參議會呈請解釋刑事訴訟程序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縣參議會發現地方行政等機關有舞弊情事送主管機關辦理者有權傳訊機關對檢舉人被檢舉人均得予以傳訊又請願人或提案人有無犯罪嫌疑係事實問題不屬解釋範圍暨檢察官無須將全案送交被檢舉人逐條申覆必要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3/3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賴德煒;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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