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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地院為縣府受理煙毒案件經法院提審後該管最高軍法機關核准原判提回執行法院能否拒絕抑仍依法審判疑義

安徽宣城地院電請解釋縣府受理煙毒案件經法院提審後該管最高軍法機關核准原判提回執行法院能否拒絕抑仍依法審判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縣府如其受理煙毒案件時依法令無審判權則其所為之判決本屬無效法院依法提審自可對該案依法審判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1/0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黃綸書;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0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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