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檢察處電轉請解釋拘捕機關或司法警察官羈押嫌疑犯逾二十四小時未移送審判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有關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執行逮捕拘禁機關公務員、囑託羈押機關公務員暨行政機關公務員羈押嫌疑犯逾二十四小時未移送法院應成立提審法第十條罪、前條之教唆犯、刑法上妨害人自由之罪等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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