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高院檢察處電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三條第二項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被告犯甲乙兩罪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甲罪犯罪事實乙罪未記載者暨刑訴法第二四六條規定適用範圍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